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
2007-05-08 | 责任编辑:Michael
刑法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
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、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、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窝藏、包庇罪 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销售赃物罪 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罪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
2006司法考试教材
刑法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
妨害司法罪,是指违反法律规定,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,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本节共17个罪名。
一、伪证罪(第305条)
(一)概念
伪证罪,是指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、鉴定人、记录人、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,故意作虚假的证明、鉴定、记录、翻译,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。
(二)特征
1、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。
2、客观方面表现为,在刑事诉讼中,对与案件有主要关系的情节,故意作虚假的证明、鉴定、记录、翻译的行为。首先,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、鉴定、记录、翻译的行为。其次,虚假的证明、鉴定、记录、翻译的内容,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,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、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。再次,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,即必须是在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、人民法院一、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。
3、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只能是证人、鉴定人、记录人、翻译人。
4、主观方面是故意,即行为人对于虚假的证明、鉴定、记录或翻译是明知的。犯罪目的是陷害他人,或者包庇罪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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